关于做好团中央资助县级团委工作经费下发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团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团中央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和活跃团的基层工作,团中央决定向部分地区县级团委提供一定数量的项目经费资助。按照团中央《关于资助中西部和部分东部地区县级团委工作经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了做好我市工作经费下发工作,规范经费的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按照《通知》要求,我市被资助的县级团委以民政部发布的行政区划为准,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为6个县(市、区)团委。
二、资金的划拨和用途:
团市委将按照团省委确定的各市(州)县级团委的数额,按照每个县级团委2万元的标准将资金划拨至各县区团委账户。划拨至各县级团委的工作经费中,1万元专项用于推进团的基层工作,支持基层团组织根据各地的实际,深入开展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工作,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加强对基层团干部的培训,不断增强对青年的吸引和凝聚。另1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基层团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工作,探索基层团组织吸引凝聚青年的新的动员机制,推动建立县级青年志愿者组织(含协会、服务队等),按照团中央印发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加强志愿者骨干队伍建设。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区团委请于9月23日前将本单位户名、账户号、开户行等相关信息以电子版或传真的形式发至团市委。各县区团委要充分认识团中央资助基层团委工作的重要意义,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工作,精心组织实施。
2、立足实际,加强规划。各县区团委要以此项工作为契机,不断加强对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工作力度,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基层团委和团支部,跟据本地实际,立足长远,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基层团的工作。
3、加强管理,务求实效。各县区团委要明确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项目,制定合理的使用方案,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推进,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向团市委提交关于资金划拨、使用情况的报告。团市委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联 系 人:姜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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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白山市委员会
2008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