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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8

 

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

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有省属企事业、市直各团委:

去年,在全市各级团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团费收缴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基本完成了团费上缴任务。由于县区和省属企业的基层团组织发生变化,个别团委的团费照以往以所调整,为加强2006年度团费收缴工作,进一步明确团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促进团费收缴任务的顺利完成,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团费收缴是加强团的各级组织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保持团员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履行团员义务,为团组织活动提供部分经费,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团费收缴是团章规定的一项重要组织制度,也是一条政治纪律。团费收缴工作的质量,是衡量一级团组织的建设状况和检验团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指标。全市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团费收缴工作对团员的教育作用,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强化“一把手”负责制,不折不扣地完成团费上缴任务。

二、  明确标准,规范运行

根据团中央对团费缴纳标准的规定,各级团组织要按照团费收缴标准认真执行。团费收缴具体规定如下: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以下比例缴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其他农民团员每月缴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每月缴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缴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缴纳团费1角。

团员确实有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缴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缴纳或预交、补交,但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7、对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团市委将继续实行团费收缴工作分片包干责任制,在全市范围内划分县(市)区、国有省属企事业、市直一、二等4个责任区,并由团市委有关部室专门负责收缴督查。年终考核评比团市委仍将实行团费收缴“一票否决”制度,对未完成团费收缴任务的直属团委取消评优资格。各直属团委要在125日前将2006年全年团费上缴到团市委办公室。团市委将于1220日下发《关于2006年度团费收缴工作情况的通报》,并发至各直属团委及分管领导。

 

共青团白山市委员会

20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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