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协会
理事(会员)工作细则
(讨论稿)
第一条 由本人申请志愿为少先队服务,经协会批准即可成为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协会理事;
第二条 理事应至少受聘担任1—2所学校少先队的志愿辅导员(市内及乡镇学校各一所);
第三条 理事应每学期至少到受聘学校开展工作1—2次;
第四条 理事应按照中央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对少先队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理事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对象,运用不同的辅导内容和手段参与少先队工作;
第六条 理事要热爱少先队、少先队员,努力使自己成为少先队员的知心朋友;
第七条 理事应运用生动活泼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寓教于乐地对少先队员开展志愿辅导工作;
第八条 理事开展工作时,应及时与学校沟通,取得校方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第九条 理事在工作中应有工作记录,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
第十条 理事应按时参加协会召开的相关会议及培训班;
第十一条 鼓励志愿辅导员对需要扶助的少先队员给予捐助;
第十二条 志愿辅导员由各级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协会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协会负责所在地志愿辅导员的活动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市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协会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志愿辅导员和志愿辅导员协会报市少工委和团市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成绩尤其突出的志愿辅导员报团省委、省少工委,参加全省性评选;
第十五条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 每年按省少工委和市少工委工作要求对我市的志愿辅导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白山市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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