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少先队辅导员条例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少先队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少先队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由共青团选派或聘请的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知识丰富、热爱少年儿童的优秀团员或教师以及各条战线的先进人物。少先队辅导员在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和所在学校(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具体指导少先队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条 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担负着团结教育和带领广大少先队员的责任。根据党团组织对少先队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和《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勤奋学习、快乐生活、全面发展”的要求,通过经常性的组织教育和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引导少先队员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
义,努力把少先队员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少先队辅导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热爱少年儿童,热心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三)掌握现代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受到教育。
(四)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必须参加由县(市、区)级以上团委、教育局、少工委举办的辅导员培训,颁发结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 农村学校的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和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文化程度。
城区中小学校的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和省、市(州)、县(市、区)少先队总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七条 中、小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乡镇总辅导员应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省、市(州)、县(市、区)少先队总辅导员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八条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应热心少年儿童事业,支持少先队工作,志愿服务于少先队工作。
第三章 配 备
第九条 少先队总辅导员的配备:
(一)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少工委是少先队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行政等部门共同组成,设少先队总辅导员;
(二)省、市(州)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
(三)县(市、区)少先队总辅导员设在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
(四)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由中心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兼任;
(五)社区少先队总辅导员由社区委派1名工作人员兼任。
第十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配备:
(一)小学有15个以上教学班,中学初一、初二有8个以上教学班的,应配备1名专职大队辅导员;
(二)小学有15个以下教学班,中学初一、初二有8个以下教学班的,应配备1名兼职大队辅导员。
第十一条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配备:
学校各班级设少先队中队,设少先队中队辅导员1名(兼职)。
第十二条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配备:
(一)城镇中、小学中队一般应聘请1名以上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二)农村中、小学大队一般应聘请1名以上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三)社区少先队组织应聘请1名或多名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各市(州)、县(市、区)少工委、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协会应对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及时登记注册,并报省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协会备案。
第四章 选拔与聘任
第十三条 少先队辅导员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一)市(州)总辅导员由市级少工委聘请,团市(州)委任命;
(二)县(市、区)总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提名,市级少工委聘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三)乡镇总辅导员和专职大队辅导员由县(市、区)少工委聘请,按照教育行政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四)农村学校大队辅导员由乡(镇)少工委聘请,乡镇中心校任命;
(五)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党组织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少先队大队聘请。
第十四条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选拔聘任。
第十五条 为保证少先队工作的连续性,应注意保持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任期为三年,少先队中队辅导员任期一年,任期已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连任。
因工作调动和调整时,应征求上级团委和教育部门的意见,履行免聘手续,做到随缺随补。
第十六条 聘请少先队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证书和红领巾。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七条 少先队总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对本地少先队工作计划的制定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本地少先队工作理论研究;
(三)负责对下一级辅导员进行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完成少先队组织编队、改选、奖励等工作;
(二)落实《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制定工作计划,设计并组织开展大队的各项活动;
(三)指导和培训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表彰、宣传先进典型和优秀事迹;
(四)了解少年儿童的思想、学习、健康、生活、劳动、兴趣、爱好等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党、团组织和行政领导反映;
(五)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密切配合,搞好少年儿童的校外教育,经常向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宣传少先队,取得广泛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定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
(二)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
(三)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
(四)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对少先队员进行思想政治、心理健康等多方面教育;
(二)配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
(三)协助少先队组织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为少先队工作社会化创造条件。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一条 省、市(州)、县(区、市)少先队总辅导员应按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干部的任职标准设立。
乡镇少先队总辅导员为中心校副校长级,专职专用。
第二十二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干部进行管理和使用,参加学校校务会议。
对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确认为副校长级、校长级大队辅导员,并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第二十三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从事少先队工作时间至少要占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农村学校规模较小的,少先队工作时间可适当减少。
第二十四条 关心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推荐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加入党组织,并列为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后备干部加以重点培养。
第二十五条 少先队辅导员应享受一定的岗位津贴待遇。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少先队辅导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全面考核少先队辅导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 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考核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一级少工委负责组织实施。
设立由团教两家组成的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少先队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
中队少先队辅导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学校少先队大队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少先队辅导员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
(二)所在少工委、学校或单位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聘任、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应调离少先队辅导员岗位。
第三十条 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工作量(包括校内、校外、节假日)应列入在岗工作总量,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应与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一并作为调整工资、评选先进、评定职称、教师业务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培 训
第三十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分为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在岗期间的业务轮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
第三十二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相关学科知识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 培训方式包括理论知识教育、经验交流、参观考察、实地观摩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 少先队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
第三十五条 省级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班负责市(州)、县(市、区)少先队总辅导员以及省级重点联系学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培训。
市(州)级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班负责本市各级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
县(市、区)少先队辅导员培训班负责本辖区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大纲、教学计划、教材由各级少工委组织专家编写。
第三十七条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每年应参加一次业务轮训,时间不少于5天。
培训合格者,取得省少工委监制的《吉林省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中、小学校应把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经费由所在学校或单位承担。
第九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表彰的对象包括经正式聘请,从事少先队工作2年以上的各级少先队总辅导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第四十条 表彰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诚实正直,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受少先队员的欢迎和爱戴,在少先队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有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十一条 表彰的类型包括“吉林省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吉林省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吉林省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吉林省优秀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表彰由团省委、省少工委联合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每年举行一次。
市(州)、县(市、区)应进行相应的表彰。
第四十二条 “吉林省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吉林省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应与同级优秀教师同等对待,“吉林省十佳少先队辅导员”记二等功。
少先队单项工作和活动获上级表彰者,学校要给予少先队辅导员一定的表彰奖励。
共青团组织表彰先进个人,教育行政部门表彰优秀教师,少先队辅导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吉林省委和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